水利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日前聯合印發《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總結評估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啟動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總結評估工作。

  2016年11月和2017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先后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湖長制。兩年來,在各地各有關部門共同努力下,河長制、湖長制在全國迅速推行。截至2018年6月,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提前半年全面建立河長制,河長制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初步形成。各地同步開展河湖“清四亂”等專項行動,河湖面貌逐步改觀。

  《工作方案》明確,總結評估以省級行政區為評估單元,范圍為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數據采集時間截至2018年12月31日。根據《意見》《指導意見》精神,總結評估主要從“有名”“有實”兩個方面進行。“有名”方面,主要評估河長湖長組織體系建設(總河長、分級分段河長、各級湖長設立情況),制度建設情況,河湖管護長效機制建設情況(部門協作機制、資金投入機制、公眾參與機制)等;“有實”方面,重點從河長湖長履職情況、工作組織推進情況、河湖管理保護及成效等方面進行總結評估。

  《工作方案》明確,總結評估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以定量評估為主,采取自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評估單元,各省份按要求開展自評估;由招標選取的2家評估單位分別對各省份自評估情況進行現場抽樣核查和社會滿意度調查,每家評估單位在每個省份分別隨機抽取不少于3個地級行政區、每個地級行政區隨機抽取不少于2個縣級行政區,進行抽樣核查和社會滿意度調查。

  總結評估工作由水利部、生態環境部負責,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和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組織。水利部發展研究中心為總結評估工作的預算項目管理單位,負責招標選取2家第三方評估單位。